影视艺术与文化传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规程

发布时间:2021-06-11 责任编辑:admin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学院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共长沙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学院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长大党﹝2018)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党组织围绕中心工作,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与行政共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学院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承担学院重要事项通报、研究、审议和决策的职能。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五条  学院要明确本级党组织、行政的职责和党政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及党组织和行政会议决定的工作任务,要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落实。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决策部署的相关措施和办法。

(二)学院发展规划、建设与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三)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学生管理、人才引进、人事调配、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等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师德师风建设、教风学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内部控制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资产管理使用、设备购置等经费开支重要问题;

(六)讨论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七)讨论决定学院绩效分配方案、教职工福利、考核奖惩、职称职级评定以及教师出国、进修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学院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九)讨论需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 审议的有关报告和工作方案等,研究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工会等学术组织、群众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十)学校党政交办的重大事项和其它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 议事规则与纪律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会分会主席组成,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研究确定。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酝酿沟通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其他会议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根据工作分工,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十一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研究协商确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学院书记和院长分别主持,具体由书记和院长商定。

第十三条  确定的议题及需要讨论的材料,原则上要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会后,主持人应及时向缺席成员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五条 要健全党政工作协调机制,学院党政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政正职之间要建立沟通交流制度,涉及人事、经费以及单位发展等重大问题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进行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对分歧较大的议题,不得上会讨论表决,要进一步调研,待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研究重要事项,原则上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同时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 为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要建立学院领导、专家、群众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学院教授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学术组织、群众组织的监督、审议等作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议题前,应广泛听取和征询教职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的原则。提请审议的议题,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人员就议题进行说明。提出议题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并研究有关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提出解决所议事项的建设性意见和方案,供会议讨论和决策参考。与会者在讨论议题时要充分发表意见,表决事项时要有明确态度。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重大问题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表决。与会人员对某个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

第十九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个人应坚决服从执行。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行动上必须顾全大局,认真执行会议决定,并应当以会议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二十条 要维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学院党政领导要带头执行,并根据分工,督促有关人员认真组织落实,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做好指导、督办、协调工作。在执行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如出现新问题需改变原决定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应视需要适时向有关人员传达或通报。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的研究决定,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会务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发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成员及其亲属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组织应加强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和自查。要将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情况作为学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述职测评、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对学院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情况开展督查,并将执行情况作为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学院党政负责人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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